清償債務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92年度,109號
LTEV,92,羅簡,109,2003071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簡字第一О九號
  原   告 永順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睿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零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仟玖佰柒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沈 峰 巨

1/1頁


參考資料
永順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