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393號
TCDV,106,司促,24393,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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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39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曾勝揚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三計
   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捌拾陸元之遲延違約金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零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零伍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付新臺幣陸拾陸元之遲延違約金。
  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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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