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連訴字第一О號
原 告 西莒威武陳將軍
法定代理人 陳梅官
被 告 甲○○
黃貞樂
戊○○
劉顯秋
乙○○
丙○
丁○
訴訟代理人 曹瑞珠
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原告當事人欄「威武陳將軍廟」記載,應更正為「西莒威武陳將軍廟」,「代表人」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 法 官 葉 珊 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 長 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