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2年度,437號
TYEV,92,桃補,437,200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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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四三七號
  原   告 拓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甘清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
  伍佰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
  尚餘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伍拾伍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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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拓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