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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調字,92年度,718號
TYEV,92,桃小調,718,200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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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小調字第七一八號
  聲 請 人 星光市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春榮
  代 理 人 周承鎬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里○○鄰○○街○段六九號,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簡維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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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