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調字,92年度,1021號
TYEV,92,桃小調,1021,200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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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小調字第一О二一號
  聲 請 人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謝發舜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  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為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所明定。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 ,其標的之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規定, 應適用小額程序,故自不能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被告住所在高雄縣 茄萣鄉○○村○○路九十六號,有被告之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何明昌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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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