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92年度,565號
TYEV,92,桃小,565,2003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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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五六五號
  原   告 國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壹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何明昌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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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