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桃園簡易庭(刑事),桃簡字,92年度,928號
TYEM,92,桃簡,928,2003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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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九二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B
        丙○○○○N 
        甲○○○○TH
        乙○○○○TI
    女 三十六歲(民國五十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四七
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 BUNSRI、丙○○○○N SUPHAP、甲○○○○THONG SANYA、乙○○○○TI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何明昌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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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