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交附字第四二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柯麗貞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桃交簡字第七四二號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判處有期徒 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在案,此有本院九十二年度桃交簡字第 七四二號刑事簡易判決一份附卷足稽,且檢察官及被告均尚未提起上訴,而原告 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始具狀提出本件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何明昌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