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317號
債 權 人 王國政
債 務 人 虔駿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溢
債 務 人 廖琛勉
一、㈠債務人虔駿為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利息。㈡債務人虔駿為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廖琛勉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㈢債務人虔駿為
有限公司、廖琛勉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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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243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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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金 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支 票 號 碼 │債務人 │
│ │ │新 臺 幣│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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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6月21日│200,000元 │106年6月21日 │SMA0000000 │虔駿為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廖琛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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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6年6月22日│200,000元 │106年6月22日 │SMA0000000 │虔駿為有│
│ │ │ │ │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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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6年6月25日│200,000元 │106年6月26日 │SMA0000000 │虔駿為有│
│ │ │ │ │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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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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