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317號
TCDV,106,司促,24317,2017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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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317號
債 權 人 王國政
債 務 人 虔駿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溢
債 務 人 廖琛勉
一、㈠債務人虔駿為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利息。㈡債務人虔駿為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廖琛勉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㈢債務人虔駿為
  有限公司、廖琛勉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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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243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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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金   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支 票 號 碼 │債務人 │
│  │      │新 臺 幣│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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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6月21日│200,000元 │106年6月21日  │SMA0000000 │虔駿為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廖琛勉
├──┼──────┼─────┼────────┼──────┼────┤
│002 │106年6月22日│200,000元 │106年6月22日  │SMA0000000 │虔駿為有│
│  │      │     │        │      │限公司 │
├──┼──────┼─────┼────────┼──────┼────┤
│003 │106年6月25日│200,000元 │106年6月26日  │SMA0000000 │虔駿為有│
│  │      │     │        │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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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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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虔駿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