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317號
債 權 人 王國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虔駿為有限公司、廖琛勉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虔駿為有限公司、廖琛勉是否連帶負清償責任
(因聲請狀對於票號SMA0000000並未記載是否連帶清償)
㈡提出債務人虔駿為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廖琛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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