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802號
PTDM,106,聲,802,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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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榮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榮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榮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及定應執行刑合 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並已於民國105 年5 月19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6 年6 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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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