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補字,92年度,17號
SYEV,92,營簡補,17,200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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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補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乙○○
        丙○○
        甲○○
右原告與被告黃淵霖等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卅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卅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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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