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補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乙○○
丙○○
甲○○
右原告與被告黃淵霖等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卅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卅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