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智簡補字第一號
原 告 隆輝安全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葉貞子
右原告與被告昱家實業有限公司、郭欽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
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卅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卅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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