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2年度,1402號
PCEV,92,板簡,1402,2003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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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四О二號
  原   告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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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