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2年度,1431號
PCEV,92,板小,1431,200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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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三一號
  原   告 台灣銀行住台北市○○○路○段一二0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三一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
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解惟本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叁佰陸拾玖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法 官 解惟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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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