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187號
TCDV,106,司促,24187,2017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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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187號
債 權 人 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麗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聯樺興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 、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 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 文。所謂能「即時調查」,係指債權人於聲請時應「同時提 出」可供法院隨時調查之證據,如未同時提出,法院並無命 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債權人貨款共計新台幣147, 220元,經債權人多次請求清償,債務人均不理會,爰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云云。
三、經查,債權人聲請時固提出應收帳款明細單、送貨單為憑, 惟其上所示之客戶名稱為新聯美,非債務人,不足以釋明本 件請求,經本院裁定命補正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惟債權人 僅陳明新聯美興業有限公司與本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同 一人等語,仍未補正前開事項,且不論二者之法定代理人是 否為同一人,二者乃各自獨立有別之法人,債權人請求債務 人清償第三人新聯美興業有限公司積欠之貨款,其請求亦無 理由。是本件聲請,依首揭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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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聯美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樺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