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92年度,1011號
TPAA,92,判,1011,200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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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一一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永興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礦業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八十九度訴字第二六九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經濟部之代表人,於本件審理中變更,新任代表人乙○○具狀陳明承 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本件上訴人永興礦業有限公司(下稱永興公司)主張:上訴人經濟部以八十六年 十二月十一日經(八六)礦字第八六○三七七五一號函並公告,將臺灣省西部已 准由人民設權之石灰石礦指定為保留區(包括本件),期滿後不得開採,更不能 展限。此顯違背礦業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立法意旨,且無正當權源,更因 上訴人經濟部非法適用礦業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保留禁採區,牴觸憲法第十 五條,依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應為無效。原審既認經濟部指定臺灣西部石灰 石礦區為保留禁採區,係行政處分,因而撤銷訴願決定,更應將原處分一併撤銷 ,方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之立法精神。原判決竟以「原處分應否撤銷尚 待訴願機關查明」等語,遽以判決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而未敘明理由依據,自 屬違背法令,為此求為廢棄原判決第二項並撤銷原處分。三、上訴人經濟部則以:上訴人永興公司於訴願階段所不服之標的為經濟部八十六年 十二月十一日經(八六)礦字第八六○三七七五一號函,而該函係指定石灰石國 家保留區,請臺灣省政府建設廳依法公告,並轉知所在地縣政府分別公告。該函 內容依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四四三號裁定之見解,純為行政機關間內 部意思交換之函文,並非行政處分,是上訴人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前段所 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判決認定經濟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 一日經(八六)礦字第八六○三七七五一號函係屬訴願法第三條之行政處分,顯 有涵攝錯誤之適用法律不當情事,為此求為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經濟部部分。四、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一)本件上訴人永興公司不服之 訴願標的為經濟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經(八六)礦字第八六○三七七五一號 函,該函示:「主旨:指定臺灣省新竹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及屏東縣轄 區域內『石灰石』國家保留區計九區,請依『礦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並轉知所在地縣政府分別公告。說明:一、臺灣西部地區石灰石礦經本部 認為有保存之必要,茲依據『礦業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臺灣省新竹縣、嘉 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及屏東縣轄區域內『石灰石』國家保留區計九區如下:.



..(二)臺灣省嘉義縣中埔鄉、大埔鄉中崙南方地方,面積一三三公頃一二公 畝○三平方公尺。(三)臺灣省嘉義縣番路鄉觸口村地方,面積二八二公頃三○ 公畝五六平方公尺。...二、請於本案劃定國家保留區公告時,併同敘明下列 事項:(一)國家保留區範圍內,礦業申請案,不予受理。(二)國家保留區範 圍內礦業權期滿前繼續有效,礦業權期限屆滿後不予展限。...」,為中央機 關(即經濟部)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即指定臺灣省 新竹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及屏東縣轄區域內「石灰石」國家保留區計九 區),該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惟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而對 外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自屬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之單方行政行為,而為行政處分,此揆諸訴願法第一條前段、第三條第一項、第 二項前段、司法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自明,尚非上訴人經濟部所稱單純為行政 機關間內部意思交換之函文,故上訴人永興公司如認為該函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自得依訴願法第一條之規定提起訴願。(二)然上訴人經濟 部竟以該函之內容,單純為行政機關間內部意思交換之函文,並非行政處分,而 以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經(八九)訴字第八九○八九三八二號訴願決定訴願不 受理,自有可議,上訴人永興公司起訴指摘,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訴願決定撤 銷,著由上訴人經濟部依訴願法第一條前段、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司法 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為適當之處理。至上訴人永興公司請求撤銷原處分部分, 因原處分是否應予撤銷,有待訴願決定機關查明後處理,本院自無從准許,因而 駁回上訴人永興公司此部分之訴。
五、本院按: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四條第七款定有明文。經查:原臺灣省礦務局(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 日改制為經濟部礦務局)以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六礦行一字第○三七八四 一號函上訴人永興公司,略以其所領嘉義縣番路鄉公田村地方台濟採字第五三○ ○號(礦業字第三一九二號)石灰石礦業權,業經奉經濟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 日經(八六)礦字第八六○三七七五一號及第八六○三九一三九號函示,指定為 石灰石國家保留區並公告,礦業權於有效期間屆滿後當然消滅,不得開採,否則 屬違法私自採礦,將依礦業法等有關規定處理等語。另以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八六礦行一字第○四○二一二號函上訴人永興公司,略以前述礦區報經經濟部八 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經(八六)礦字第八六○三九七八七號函示,所請展限採 礦權案應予不准等語。上訴人永興公司不服提起訴願,上訴人經濟部以原臺灣省 礦務局八六礦行一字第○三七八四一號函,係將上訴人永興公司所領台濟採字第 五三○○號石灰石採礦權之礦區經指定並公告為石灰石國家保留區之事實通知上 訴人永興公司,為行政機關單純之意思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而以八十七年五月 二十日經(八七)訴字第八七六三二三一八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上訴人永興 公司不服,經向行政院提起再訴願,行政院以該函究屬原臺灣省礦務局本於省主 管機關職權所為單純之意思通知,抑或經濟部所為之意思通知,事涉訴願管轄機 關之認定,尚有究明之必要,以台八十七訴字第五四八八八號決定書將原決定撤 銷。經濟部乃據以重為審議,將本件移由臺灣省政府管轄。嗣臺灣省政府認該函 係行政機關單純之意思通知,非行政處分,決定不予受理。上訴人永興公司仍不



服,向經濟部提起再訴願,遭該部以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台經八六訴字第八八 六三一八四二號再訴願決定駁回後,訴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三六四號判 決以:上訴人永興公司一再主張本件係對經濟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經(八六 )礦字第八六○三七七五一號函不服而提起訴願,由上訴人永興公司所具之訴願 書、原臺灣省礦務局八十七年二月十日八七礦字第四二六六號函載內容,誠難謂 上訴人永興公司係以原臺灣省礦務局為原處分機關,對其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 日八六礦行一字第○三七八四一號函不服;而再訴願決定就此重要事項未予詳究 ,即遽爾以原臺灣省礦務局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六礦行一字第○三七八四 一號函為上訴人永興公司不服之標的,而謂此函僅為行政機關單純之意思通知, 非行政處分,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永興公司之再訴願,尚嫌疏略為由,將再訴願 決定撤銷。嗣經經濟部據以重為審議,以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經(八九)訴字第 八九○八九一五八號再訴願決定書將原決定撤銷,改由經濟部受理其訴願,以其 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經(八六)礦字第八六○三七七五一號函係指定石灰石國 家保留區,請臺灣省政府建設廳依法公告,並轉知所在地縣政府分別公告,核該 函之內容,單純為行政機關間內部意思交換之函文,並非行政處分,而決定訴願 不受理(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經八九訴字第八九○八九三八二號)。上訴人永 興公司不服,遂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情,為原審依法確定之事實。本件經 本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三六四號判決以經濟部再訴願決定誤認為訴願標的之行 政處分為由,而撤銷經濟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台經八六訴字第八八六三一八 四二號再訴願決定後,經濟部乃為再訴願決定(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經八九訴0 0000000號)將臺灣省政府原為之訴願決定撤銷,回復為訴願決定未作成 之狀態,嗣經濟部應將本件移由訴願管轄機關辦理,方屬正辦。依前開規定及說 明,本件上訴人永興公司不服之原處分既為經濟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經(八 六)礦字第八六○三七七五一號函,則本件訴願事件自應由行政院管轄,乃經濟 部竟自行作成訴願決定,經核於法尚有未合。上訴人永興公司對該訴願決定又不 服,提起行政訴訟,原審應以訴願管轄不合而撤銷訴願決定,詎原審未見及此, 而以訴願決定認前開經濟部函非行政處分,自程序上決定不予受理,係屬違誤, 而予撤銷,其理由固有未合,惟其結論則無二致。上訴人經濟部上訴意旨指摘原 判決此部分係屬違誤,求為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永興公司上訴 部分,因前開經濟部所為訴願決定存有程序上之瑕疵而應予撤銷,則原處分顯未 經合法之訴願決定,仍應由管轄訴願決定機關查明後為合法之審議決定,原審自 無從於本件併就原處分之應否撤銷併予審判,原判決駁回上訴人永興公司此部分 之訴,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此部分違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葉 振 權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吳 明 鴻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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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興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