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2年度,4204號
TPSM,92,台上,4204,2003073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0四號
  上 訴 人 甲 ○ ○
       即周美秀)身分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九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0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全部卷證資料,認上訴人甲○○(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改名為周美秀)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已詳敘所憑之證據與認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否認有何偽造有價證券及偽造文書之犯行,辯稱伊介紹他人向郭溪東借款,因借款人所交付之保證票退票,郭溪東詐稱將以伊名義訴請借款人還款,為確保伊將來履行給付回收款項與郭溪東之債務,要求伊簽發系爭本票並覓一保證人,伊因而陷於錯誤,乃未告知周木鈞,擅以鴻榕木業有限公司(下稱鴻榕公司)為共同發票人,簽發上開本票,又伊識字不多,不知借條之內容,伊簽發本票之同時,郭溪東要求於借條上簽名,伊乃依郭溪東之意簽寫鴻榕公司及代表人周木鈞之姓名於借條上,伊係受郭溪東誘騙所致云云,認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亦依調查所得證據,逐一加以指駁及說明。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仍論處上訴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刑(處有期徒刑一年)。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受郭溪東矇騙,擔任其對外放款之窗口,並依其指示私取鴻榕公司及周木鈞印章,蓋於郭溪東提出之空白本票及簽名於借據上,作為日後借款人堂順明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堂順明公司)清償借款給上訴人後,上訴人會如數轉交給郭溪東之擔保,並非上訴人積欠郭溪東新台幣(下同)三百多萬元,故上訴人之行為,係以「為郭溪東擔保」之意思為之,並無意圖供行使或供郭溪東行使之主觀犯意,原判決對該行為是否符合犯罪主觀要件之抗辯,俱未調查,又未說明不予審酌之理由,有判決理由不備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證人范阿萬於偵查中之證言未盡完備,證人謝秋慶、謝陳雪霞、紀偉勳被拘提至原審作證時,上訴人及上訴人之原審辯護人均不知情,無從與其對質,原審未再傳喚范阿萬,以查明謝秋慶等三人之證言係虛偽不實暨上訴人根本未向郭溪東借三百三十萬元,堂順明公司才是真正借款人各情,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誤云云。惟查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如其取捨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得指為違法,而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本件原審已在判決內說明其就案內所有證據本於調查所得心證,分別定其取捨而為事實判斷之理由,並依確認之事實,敘明上訴人因其替郭溪東經手貸放之款項,借款人未能如期清償等情由,為示負責,簽發系爭本票擔



保還款,於郭溪東要求另覓保證人時,上訴人明知其無製作權,仍冒用鴻榕公司及周木鈞名義簽發系爭本票及簽立借據而行使交付予郭溪東,以達擔保還款之責等情所憑之論據,顯無上訴意旨所指未審酌有無主觀犯罪構成要件等違法情事。次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稱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認為應行調查者而言。原判決並未認定上訴人積欠郭溪東借款三百三十萬元未還,上訴人聲請傳訊范阿萬,係欲證明其未積欠郭溪東借款三百三十萬元,即與待證事實無關而欠缺調查之必要性。況范阿萬已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原判決復已詳敘無再傳喚范阿萬作證之理由,上訴意旨執此指摘,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再原審已於審判期日將訊問謝秋慶、謝陳雪霞及紀偉勳之證言筆錄向上訴人提示並告以要旨,詢問上訴人有無意見,予以辯明之機會,有審判筆錄載明可稽,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與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主義無違,亦無違法可言。其餘上訴意旨,皆係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已詳為論斷之事項,恣意為事實上之爭執,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俱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院既應為程序上之上訴駁回判決,上訴人所請諭知緩刑,無從斟酌,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呂 丹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鴻榕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