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12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李振福
債 務 人 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宏明
人
債 務 人 周淑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⑴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⑵新臺
幣叁拾萬元,及⑴⑵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九計算之利息,本金到期一次
清償;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息計息外;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