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038號
TCDV,106,司促,24038,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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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038號
債 權 人 黃人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惠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台端與債務人間就本件債權是否有「一期未給付,則
   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無
   此約定,請查報已屆期未返還之借款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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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