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038號
債 權 人 黃人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惠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台端與債務人間就本件債權是否有「一期未給付,則
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無
此約定,請查報已屆期未返還之借款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