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027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梁惠然即梁子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壹拾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壹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
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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