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027號
TCDV,106,司促,24027,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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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027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梁惠然即梁子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壹拾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壹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
  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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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