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989號
TCDV,106,司促,23989,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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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9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荷傳銘
債 務 人 陳青郁兼劉雨梅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怡樺即劉雨梅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昺嵐即劉雨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怡樺陳昺嵐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雨梅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陳青郁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
  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債務人陳怡樺陳昺嵐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雨梅之遺
  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青郁向債權人連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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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