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屏東簡易庭(刑事),屏秩字,92年度,78號
PTEM,92,屏秩,78,200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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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屏秩字第七八號
  移 送 機 關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 移 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度屏警分刑秩字第0
九二000六五六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加暴行於人之身體,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十三時許。 ⑵地點:屏東市○○街三十四號。 
⑶行為:以手毆打被害人張嘉萍之身體雙手臂、頸部等處。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警訊之自白及證人張嘉萍警訊之證言。 ⑵診斷證明書。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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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