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92年度,416號
SLEV,92,士補,416,200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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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士補字第四一六號
  原   告 甲○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玖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仟伍佰肆拾貳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鍾信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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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告甲○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