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92年度,403號
SLEV,92,士補,403,2003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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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士補字第四О三號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吳鴻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貳佰伍
   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鍾信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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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