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士小字第八О三號
原 告 甲○北美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伍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 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該社區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三十號二樓之七建物區分所 有權人,依該社區住戶大會決議,住戶應於每月五日前繳納當月份管理費,每月 管理費以每坪新台幣(下同)九十元計收,上開建物面積約為十五點二四坪,則 被告每月應繳納之管理費為一千三百七十二元,惟被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起, 至九十二年七月止,累計積欠二十一個月之管理費共計二萬八千八百十二元未付 ,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訴請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最後一期管理費給付期限屆滿翌日即九十二年 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謹記載主文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正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計算書:
金 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三百二十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二百三十九元
合 計 五百五十九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