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港小字第四三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六九號二至四樓及地下一、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南
丙○○ 住嘉義
被 告 丁○○ 住雲林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肆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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