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92年度,260號
CLEV,92,壢簡,260,200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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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二六О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被告甲○○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被告乙○○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原名李傳吉,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更名)及乙○○經合 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因積欠伊新臺幣(下同)二十四萬元,故於九十一年 七月二十四日與伊訂立分期清償協議書,依約被告甲○○應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 四日起每月清償伊二萬元,如有一期不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且由被告乙○○擔 任連帶保證人,擔保被告甲○○債務之履行,詎被告甲○○至今均未清償任何欠 款,債務已全部到期等情,爰依兩造分期清償協議書之約定及民法連帶保證關係 之規定,求為判命如主文所示之判決等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被告提出分期清償協議書為證,被告對於前揭事實, 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 主張應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兩造分期清償協議書之約定及民法連帶保證關 係之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清償其欠款二十四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即被告甲○○部分係自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被告乙○○部分係自 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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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