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2年度,799號
SJEV,92,重簡,799,200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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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七九九號
  原   告 淳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秋珠
  送達代收人 連家齊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貳仟玖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肆仟陸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陸佰零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麗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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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淳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