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七九九號
原 告 淳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秋珠
送達代收人 連家齊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貳仟玖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肆仟陸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陸佰零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麗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