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三四五號 原 告 鐘億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志文律師 被 告⒈子○○○ ⒉丑○○ ⒊丙○○ ⒋巳○○ ⒌乙○○ ⒍辛○○ ⒎酉○○ ⒏辰○○ ⒐卯○○ ⒑未○○ ⒒癸○○ ⒓戌○○ ⒔寅○○ ⒕甲○○ ⒖戊○○ 兼右十五人 訴訟代理人⒗丁○○ ⒘申○○ 兼 右二 人 訴訟代理人⒙己○○ 被 告⒚亥○○ ⒛午○○ 壬○○右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鄧雅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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