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838號
TCDV,106,司促,23838,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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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838號
債 權 人 高雄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謝龍隱
代 理 人 孫嘉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詠霖施綉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聲請狀所載之請求標的內容是否有誤?並釋明本件
   債務人曾詠霖施綉萍負連帶給付之依據?(依狀附借據
   所示,施綉萍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
   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
   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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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