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827號
債 權 人 楊午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雅國民小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 ,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 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確認「大雅國民小學」名稱是否有誤?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並補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林雅盛之釋明資料。㈡陳報請求 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並補其釋明資料 。㈢提出已取得承包圖書室改建設計工程案之相關釋明文件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
三、惟查,債權人於106年9月18日補正狀內仍未補㈠確認「大雅 國民小學」名稱是否有誤?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合 法法定代理人為林雅盛之釋明資料㈢已取得承包圖書室改建 設計工程案之相關釋明文件。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仍未能 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應駁回本件聲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