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827號
TCDV,106,司促,23827,201709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827號
債 權 人 楊午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雅國民小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大雅國民小學」名稱是否有誤?若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並補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林雅盛之釋明資料。
  ㈡陳報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並補
   其釋明資料。
  ㈢提出已取得承包圖書室改建設計工程案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