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827號
債 權 人 楊午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雅國民小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大雅國民小學」名稱是否有誤?若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並補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林雅盛之釋明資料。
㈡陳報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並補
其釋明資料。
㈢提出已取得承包圖書室改建設計工程案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