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2年度,150號
KSEV,92,雄補,150,2003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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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一五О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潘忠
右原告與被告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
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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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