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調字,92年度,1734號
KSEV,92,雄小調,1734,200308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小調字第一七三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銀行住台北市○○○路○段一二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代 理 人 鄭茂泉
  送達代收人 蔣忠雄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萬三千九百八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
    百五十四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一百零九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另原告以楊順雄個人名義委任陳漢林蔣忠雄為訴
    訟代理人之委任不合法,應另提出以台灣銀行為委任人名義之委任狀以補正
    代理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