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68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連育樟即連清秀之繼承人等五人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陳報本件是否有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適用、連清秀之繼承 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 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惟查,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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