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68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連清秀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二、請陳報本件是否有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適用,倘有,請具
狀更正本件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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