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479號
KSDV,92,重訴,479,200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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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送達
  被   告  嘉騏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高
  被   告  甲○○ 住高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最初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本件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 年七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定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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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