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2136號
KSDV,92,訴,2136,2003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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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一三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八十九年十二月於母親入殮土葬之際強行侵入住宅,要脅將棺 木打開,強索金錢。㈡七十九年三月八日母親娘家之人侵入家中,取走土地所有 權狀。㈢何瑞海明知與梁萬長梁榮民、梁鄭麗(台南照料父親)並無聲請土地 登記,竟偽造何金銅之印章,蓋於土地聲請書上,持往辦理土地登記。㈣何瑞海 明知與梁萬賜就阿蓮鄉○○○段一二六之九號土地並無聲請土地移轉登記,竟偽 造何金銅之印章,蓋於土地聲請書上,持往辦理土地登記。㈤何瑞海明知薛平南 就阿蓮鄉○○○段一二七號土地並無聲請土地登記,竟偽造何金銅之印章,蓋於 土地登記申請書上,持往辦理土地登記。㈥高雄縣阿蓮鄉戶政事務所偽造梁萬長梁榮民梁淑秋甲○○、梁鄭麗之印章,辦理印鑑證明。㈦高雄縣阿蓮鄉戶 政事務所自行核發梁鄭麗之身分證。㈧梁鄭麗向地政事務所申辦阿蓮鄉○○段二 三八七號土地移轉登記。㈨路竹地政事務所明知梁鄭麗未申請,卻自行辦理阿蓮 鄉○○段二三八七號土地移轉登記。㈩謝素美偽造賴慶和、陳慧昔之印章,並制 作與梁萬長之假結婚證書,持往登記。謝素美聲稱其懷有梁萬長之小孩,惟依全 國戶籍查詢資料,並無此事。梁萬長生活勤儉有積蓄,卻被私生活淫亂之謝素美 百般糾纏,勒索錢財。陳盈儒偽造梁萬長之印章,偽造申請書,持往辦理遷入 戶籍登記。陳盈儒偽造梁萬長之印章,偽造房屋租賃契約書,持往戶政事務所登 記。阿蓮鄉公所調解委員會明知梁萬長未聲請調解,偽造葉守雄葉允成之印 章,製作假聲請書。阿蓮鄉公所調解委員會明知梁萬長未聲請調解,偽造葉守 義之簽名,製作假調解筆錄。梁淑秋與邱虢風有法律上之夫妻關係,然婚後邱 虢風不務正業,吃喝嫖賭,於母親重病之際,脅迫其妻回娘家爭奪財產。母親 住院治療,情況漸行嚴重,謝素美竟來醫院要脅醫生不要為母親插管餵食,經發 現予以制止才未得逞。母親含辛茹苦撫養梁萬長長大,卻因重病無法北上顧及 其安危。梁萬長絕不會向台北銀行遞辭呈,卻被不法集團控制,迄今音訊全無, 梁榮民之情況也是。母親臨終表示不讓梁萬長梁榮民梁淑秋繼承遺產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萬元。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 正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所明 定。經查:依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原告並未表明其對被告有何起訴請求賠 償之原因事實及理由,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翌日起



十日內補正,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送達後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前揭裁定及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且原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雖然到庭惟仍拒絕陳述補正,則就其 起訴狀所載,尚難謂已就起訴之事實及理由為記載,其起訴不合程式,依首揭規 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
~B 法   官 許政賢
~B 法   官 蔡川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B 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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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