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647號
TCDV,106,司促,23647,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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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64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王怡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芳松鄭怡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債務類型是否為連帶給付?若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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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