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619號
債 權 人 魏志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廷炬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廷炬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債權人提出之送貨單尚無從釋明系爭債權債務關係,經 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5日裁定命其補正「㈠確認劉祥光究為 債務人或僅為廷炬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㈡陳報債務 人積欠貨款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發票或收據)。㈢釋明本件 債權人究為「魏志全」或「長翼鋼鋁金屬有限公司」?(因 所載原因事實與送貨單不符)㈣確認廷炬營造有限公司是否 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依送貨單所示債務人應為劉祥 光)」之原因事實相關釋明,該裁定已於106年9月11日送達 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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