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619號
債 權 人 魏志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廷炬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劉祥光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廷炬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
㈡陳報債務人積欠貨款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發票或收據)。
㈢釋明本件債權人究為「魏志全」或「長翼鋼鋁金屬有限公
司」?(因所載原因事實與送貨單不符)
㈣確認廷炬營造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
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依送貨單所示債務人應為劉祥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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