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61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陳世華
債 務 人 哈林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英晋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壹佰零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一七九計算之利息。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陸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一八六計算之利息。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伍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一點一七四計算之利息。
⑷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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