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ОО號
自 訴 人 辛○○
代 理 人 壬○○
卯○○
右 一 人
代 理 人 辰○○
自 訴 人 丁○○
右 一 人
代 理 人 癸○○
自 訴 人 戊○○
己○○
乙○○
子○○
寅○○
丑○○
庚○○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甲○判決如左:
主 文
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事 實
一、丙○○因招募互助會多年,期間曾遭人倒會,經濟情況已屬不佳,詎其為求解決 上開情況,乃利用其擔任多年互助會會首之機會,竟在其所服務之高雄市政府工 務局下水道工程處維護工程隊位於高雄市○○○路三四四號之辦公室內,分別於 (一)八十八年六月一日起,邀集丑○○等人,並虛列如附表一編號三、四、七 、八、九、十一、十二、十五、十六、二一所示之人頭會員成立民間互助會,採 外標制(即未得標之活會會員每月應繳前揭固定金額,得標之死會會員則繳交外 加得標利息後之餘額),會期自八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一日止,共 六十一會,除每月一日開標外,另於每年逢一、五、九月十五日各加標一會,並 於當日九時許定期在上開辦公室內開標(二)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邀集黃杭等 人,並虛列如附表二編號二、九、十三、十四、十五、十七、二一、二八所示之 人頭會員成立民間互助會,採外標制,會期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二 月一日止,共五十四會,除每月一日開標外,另於每年逢三、七、十一月十五日 各加標一會,並於當日九時許定期在上開其所服務之工程隊辦公室內開標(會單 記載為新興街二三八號,惟丙○○稱皆在上址開標)(三)九十年一月一日起, 邀集沈龍志等人,並虛列如附表三編號二、五、六、十、十二、十三、十五、十 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二三所示之人頭會員成立民間互助 會,採外標制,會期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止,共四十一會 ,除每月一日開標外,另於每年逢二、八月十五日各加標一會,並於當日九時許 定期在上開九如三路之辦公室內開標(四)九十年六月一日起,邀集辛○○等人
,並虛列如附表四編號二、三、四、八、九、十、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 九所示之人頭會員成立民間互助會,採外標制,會期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起至九十 三年八月一日止,共四十五會,除每月一日開標外,另於每年逢六、十二月十五 日各加標一會,並於當日九時許定期在上開九如三路之辦公室內開標(五)九十 年十二月一日起,邀集辛○○等人,並虛列如附表五編號四、八、九、十三、十 四所示之人頭會員成立民間互助會,採外標制,會期自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九 十三年五月一日止,共三十會,於每月一日九時許定期在上開九如二路辦公室內 開標(六)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邀集辛○○等人,並虛列如附表六編號二、三 、四、五所示之人頭會員成立民間互助會,採外標制,會期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起至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止,共五十九會,除每月一日開標外,另於每年逢二、 六、十月十五日各加標一會,並於當日九時許定期在上開九如三路之辦公室內開 標,丙○○並負責主持開標及向各會員收取會款等事務,而丙○○於上開六組互 助會會期期間,即基於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 一至六所示之日期,利用互助會會員間不盡相識及未全數到場參與競標之機會, 以在紙上填寫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會員署名及標息之方式,偽造足以表示如附表 一至六所示虛列人頭會員及被冒標會員欲以此標息競標文意之標單參與競標,並 均得標,足以生損害於被虛列人頭之人及被冒標之各會員及尚未得標之活會會員 ,並因而向各會員訛稱係其所冒用名義之各該會員得標,並向被冒名之會員佯稱 係他人得標,致使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辛○○等人及各該次被冒標會員均陷於錯誤 ,而如數依約交付各次會款予丙○○,分別詐得如附表所示之會款,合計為新台 幣(下同)三千零五十二萬元(詳細情形詳附表一至六所示)。嗣丙○○因週轉 不靈,於九十二年一月十日突然宣布止會,辛○○等活會會員始知受騙。二、案經辛○○、卯○○、丁○○、戊○○、己○○、乙○○、子○○、寅○○、丑 ○○、庚○○提起自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甲○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自訴人辛○○、丁 ○○、乙○○、寅○○、庚○○、自訴人卯○○之代理人辰○○於甲○審理時所 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自訴人等人提出被告所不爭執之債權人名冊一份、被 告註記虛列人頭會員及冒用其他會員名義標會之會單六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 白確與事實相符,事證已屬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二、按民間互助會會員書寫之標單,一般均書寫金額及投標會員之姓名,未冠以標單 字樣,然依民間習慣足以表示該人出息若干參與競標用意之證明,合屬刑法第二 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準私文書。被告冒用他人之名義,偽造標單,並持之競標,而 向活會會員收取會款,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偽造他人及其他會員署名之行為,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 又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 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 ,所犯又分別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 刑。再其分別以一冒標行為,詐取多人之財物,均屬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同
種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處斷。另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係為達詐欺取財 之目的,所犯詐欺取財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牽 連犯規定論以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爰審酌被告利用召募民間互助會,自 任會首之機會,以上開偽造文書及詐欺方法取財,詐得數千萬元之金額,造成各 互助會會員之損害非輕,誠屬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行為甚屬不該,惟考量其 未有前科資料,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足見其素行 良好,且其事後並已與自訴人等達成和解,有協議書十份附卷可稽(刑事卷第一 四七頁至第一百七十一頁),另於犯後並已坦承犯行,態度實屬良好,並深具悔 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前開科資料一紙附卷可稽,因一時失虞,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 序及科刑之判決,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甲○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至被告多次偽造之標單,雖為 被告所有,且供被告本件犯行之用,然依習慣事後均已丟棄,為免將來執行困難 ,爰不予宣告沒收,故標單上偽造之其他活會會員及虛列人頭之署名爰不為沒收 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按非告訴乃論之罪,自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而 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後段定有明文。經查,自訴人戊○○ 、己○○、乙○○、子○○於審判期日業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送 達回證各一紙在卷可參,爰依上開規定,不待其到庭陳述逕為判決,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 宗 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甲○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怡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詐欺金額計算方式為計算方法為:扣除死會,再以所餘活會乘以每會一萬元之標金金額。
編號 參加會員 得標日期 標 息 詐得金額 備 註
一 丙○○ 88.6.1 已不記憶 無
二 蘇松明 88.7.1 3200 無 會員標得
三 黃鎮雄 88.8.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四 劉志驥 88.9.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五 鄭麗碧 88.9.15 4700 無 會員標得
六 魏雅蓉 88.10.1 4800 無 會員標得
七 蘇筱薇 88.11.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八 黃美智 88.12.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九 蘇哲宏 89.1.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十 呂麗君 89.1.15 4950 無 會員標得
十一 劉湘屏 89.2.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十二 黃文德 89.3.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十三 張啟榮 89.4.1 4900 無 會員標得
十四 李靜波 89.5.1 5000 無 會員標得
十五 劉叢浩 89.5.0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十六 李秀娥 89.6.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十七 何素娟 89.7.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中途止會)十八 洪益仁 89.8.1 5150 無 會員標得
十九 陳寶華 89.9.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二十 康貴寶 89.9.0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中途止會)二一 黃美智 89.10.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二二 朱美女 89.11.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二三 唐雅惠 89.12.1 5000 無 會員標得二四 馬錦雀 90.1.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中途止會)二五 郭明政 90.1.15 5700 無 會員標得二六 謝滿枝 90.2.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二七 陳寶華 90.3.1 4700 無 會員標得
二八 李秀英 90.4.1 3800 無 會員標得
二九 康貴寶 90.5.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中途止會)三十 林淑惠 90.5.15 4800 無 會員標得三一 姚面 90.6.1 5150 無 會員標得
三二 鄭麗碧 90.7.1 5900 無 會員標得
三三 李靜嫺 90.8.1 5200 無 會員標得
三四 邱美玉 90.9.1 5500 無 會員標得
三五 唐雅惠 90.9.0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三六 林滄洲 90.10.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三七 吳政勳 90.11.1 5700 無 會員標得
三八 丁○○ 90.12.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三九 戊○○ 91.1.1 5800 無 會員標得
四十 林木葉 91.1.0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四一 許嘉興 91.2.1 5300 無 會員標得
四二 春梅 91.3.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四三 李秀美 91.4.1 5150 無 會員標得
四四 美玉 91.5.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四五 施文生 91.5.0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四六 丁○○ 91.6.1 5900 無 會員標得
四七 姚面 91.7.1 6200 無 會員標得
四八 陳秀娥 91.8.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四九 蔡美雲 91.9.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五十 黃美蓮 91.9.0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五一 朱瑞福 91.10.1 6300 無 會員標得五二 黃茂榮 91.12.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五三 賴雅萍 92.1.1 3500 無 會員標得
合計:一千零四十二萬元
附表二:
詐欺金額計算方式為計算方法為:扣除死會,再以所餘活會乘以每會一萬元之標金金額。
編號 參加會員 得標日期 標 息 詐得金額 備 註
一 丙○○ 89.7.1 已不記憶 無
二 劉志驥 89.8.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三 蘇曉薇 89.9.1 4650 無 會員標得
四 鄭麗碧 89.10.1 5100 無 會員標得
五 張簡文昌 89.11.1 5300 無 會員標得六 李秀英 89.11.15 5200 無 會員標得七 黃杭 89.12.1 5600 無 會員標得
八 蘇松明 90.1.1 4300 無 會員標得
九 黃鎮雄 90.2.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十 蔡鴻銘 90.3.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十一 林木葉 90.3.15 4850 無 會員標得十二 陳寶鳳 90.4.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十三 劉湘萍 90.5.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十四 黃文德 90.6.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十五 謝榮民 90.7.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十六 陳震銘 90.7.0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中途止會)十七 李秀娥 90.8.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十八 蔡麗虹 90.9.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十九 陳寶華 90.10.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
二十 魏雅凌 90.11.1 4500 無 會員標得二一 謝榮民 90.11.0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二二 潘金云 90.12.1 5000 無 會員標得二三 朱美女 91.1.1 4950 無 會員標得
二四 黃美珍 91.2.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中途止會)二五 李世方 91.3.1 5000 無 會員標得
二六 陳寶華 91.3.15 4800 無 會員標得二七 唐雅惠 91.4.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二八 許春梅 91.5.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二九 李美慧 91.6.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三○ 王太順 91.7.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三一 李秀美 91.7.0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三二 呂麗君 91.8.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三三 許嘉興 91.9.1 4700 無 會員標得
三四 王太順 91.10.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三五 鄭麗碧 91.11.1 4850 無 會員標得三六 郭寶月 91.11.15 4200 無 會員標得三七 陳玉霜 91.12.1 4200 無 會員標得三八 張利旭 92.1.1 4300 無 會員標得
合計:七百一十六萬元
附表三:
詐欺金額計算方式為計算方法為:扣除死會,再以所餘活會乘以每會一萬元之標金金額。
編號 參加會員 得標日期 標 息 詐得金額 備 註
一 丙○○ 90.1.1 5000 無
二 翁銀鑾 90.2.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三 張志明 90.3.1 3800 無 會員標得
四 陳修凱 90.4.1 4300 無 會員標得
五 劉素雲 90.5.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六 黃鎮雄 90.6.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七 賴素珠 90.7.1 3300 無 會員標得
八 韓國傑 90.8.1 4000 無 會員標得
九 蔡秀靜 90.8.15 2000 無 會員標得
十 蔡聯欣 90.9.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十一 劉叢浩 90.10.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十二 陳寶鳳 90.11.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十三 梁義清 90.12.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十四 賴素珠 91.2.1 3800 無 會員標得
十五 蘇曉薇 91.2.0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十六 李正道 91.3.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
十七 黃文德 91.4.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十八 蘇哲弘 91.5.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十九 蘇松明 91.6.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二十 許春梅 91.7.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二一 李秀英 91.8.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二二 蔡鴻銘 91.8.0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二三 蔡聯偉 91.9.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二四 朱美女 91.10.1 3500 無 會員標得二五 阿雪 91.11.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二六 張啟榮 91.12.1 3800 無 會員標得二七 蔡秀靜 92.1.1 3900 無 會員標得
合計:三百五十四萬元
附表四:
詐欺金額計算方式為計算方法為:扣除死會,再以所餘活會乘以每會一萬元之標金金額。
編號 參加會員 得標日期 標 息 詐得金額 備 註
一 丙○○ 90.6.1 已不記憶 無
二 黃鎮雄 90.7.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三 蘇哲弘 90.8.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四 劉湘屏 90.9.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五 陳寶鳳 90.10.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六 陳秋蓮 90.11.1 4200 無 會員標得
七 蔡鴻銘 90.12.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八 劉叢浩 90.12.0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九 蘇曉薇 91.1.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十 黃文德 91.2.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十一 林盈嬌 91.3.1 4300 無 會員標得
十二 姚面 91.4.1 4500 無 會員標得
十三翁銀鑾 91.5.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十四 劉志驥 91.6.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十五 李秀美 91.6.15 3400 無 會員標得十六 劉素雲 91.7.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十七 許春梅 91.8.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十八 辜中欽 91.9.1 3550 無 會員標得
十九 蘇松明 91.10.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二十 李秀英 91.11.1 3800 無 會員標得二一 寅○○ 91.12.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二二 施文生 91.12.0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二三 林玉立 92.1.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合計:五百零三萬元
附表五:
詐欺金額計算方式為計算方法為:扣除死會,再以所餘活會乘以每會一萬元之標金金額。
編號 參加會員 得標日期 標 息 詐得金額 備 註
一 丙○○ 90.12.1 已不記憶 無
二 黃杭 91.1.1 3100 無 會員標得
三 阿雪 91.2.1 3350 無 會員標得
四 黃文德 91.3.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五 賴素珠 91.4.1 2750 無 會員標得
六 蘇進來 91.5.1 2600 無 會員標得
七 朱美女 91.6.1 2000 無 會員標得
八 許春梅 91.7.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九 翁銀鑾 91.8.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十 楊玉美 91.9.1 2800 無 會員標得
十一 陳寶華 91.10.1 2100 無 會員標得十二 石明玄 91.11.1 2500 無 會員標得十三 翁銀鑾 91.12.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十四 黃鎮雄 92.1.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合計為一百零七萬元
附表六:
詐欺金額計算方式為計算方法為:扣除死會,再以所餘活會乘以每會一萬元之標金金額。
編號 參加會員 得標日期 標 息 詐得金額 備 註
一 丙○○ 91.8.1 已不記憶 無
二 許春梅 91.9.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三 李秀娥 91.10.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四 翁銀鑾 91.10.0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五 劉志驥 91.11.0 0000 000000 虛列人頭六 蔡鴻銘 91.12.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七 陳寶鳳 92.1.0 0000 000000 冒名標會合計為三百三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