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519號
TCDV,106,司促,23519,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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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5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天福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周慶徽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陳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七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天福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向債權人訂借貸款一筆
  ,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0元,約定借用年限為5年,自民
  國105年9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9月21日止分60期,每一個月
  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金並計付利息。本借款利息按年率
  2.76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訂約日債權人之二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65%訂定,並
  於上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
  日起,按調整後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上
  開加碼年率計算(目前為2.765%)。
 ㈡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本借款債務,如因不依期還本、付息或
  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
  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
  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聲請人二年期定期儲蓄存
  款(一般)機動利率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並加年率1%(該合
  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
  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
  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
  六個月部分)固定計算。
 ㈢惟債務人天福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自應還款日民國106年6月
  2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3,000,000元整
  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
  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有借據影本為憑,又
  債務人現居上開住址,係在 鈞院管轄區內,為求簡便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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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福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