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二一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律師
被上訴人 國軍左營醫院
法定代理人 趙遲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
年四月二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
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勞工法庭
~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B2 法官 黃科瑜
~B3 法官 林健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