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易字,92年度,21號
KSHV,92,勞上易,21,2003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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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二一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律師
   被上訴人  國軍左營醫院
   法定代理人 趙遲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
年四月二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
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勞工法庭
~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B2   法官 黃科瑜
~B3   法官 林健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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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