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一八號
上 訴 人 正新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勞訴字第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
~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B2 法官 黃清江
~B3 法官 徐文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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