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易字,92年度,18號
KSHV,92,勞上易,18,2003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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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一八號
   上 訴 人 正新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勞訴字第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
~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B2   法官 黃清江
~B3   法官 徐文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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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新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