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複代理 人 陳妙泉律師 被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設高雄市苓雅區○○○路二號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律師 陳雅娟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2 法官 林健彥~B3 法官 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蘇恒仁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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