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字,90年度,15號
KSHV,90,重上更,15,200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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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複代理 人  陳妙泉律師
   被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設高雄市苓雅區○○○路二號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律師
          陳雅娟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
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
~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B2   法官 林健彥
~B3   法官 黃科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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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